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管理,提高污水处理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各类污水。
二、收费标准
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污水处理成本、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三、征收方式
污水处理费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城市供水企业代为征收。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污水处理费,并按期足额上缴至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四、资金管理
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即所征收到的污水处理费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坐支或者挪作他用。财政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专项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使用方向
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2.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
3. 污泥处置费用;
4. 其他与城市污水处理相关的支出。
六、监督检查
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对于举报违法行为属实者给予适当奖励。
七、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对于拒绝缴纳污水处理费、擅自改变用途或将资金用于其他目的等情况,将加大查处力度。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如遇政策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完善本办法时,将另行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基本情况介绍。希望通过这一系列措施能够有效促进我市城市污水处理事业健康发展,为广大市民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