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成熟,资产管理业务已成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为促进资产管理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本指导意见旨在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同时,银行、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也参照执行。
三、具体措施
(一)分类管理
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资产管理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产品的风险等级设置相应的投资者准入条件,并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二)信息披露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产品的运作情况、投资策略、风险状况等信息。对于重大事项,应及时告知投资者并履行相关程序。
(三)风险控制
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合理配置资产,分散投资风险。同时,要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四、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各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隐患。
五、过渡期安排
为平稳推进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发展,设置了一定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逐步调整存量业务,确保新旧业务平稳过渡。
六、附则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金融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共同推动资产管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总之,通过出台本指导意见,我们希望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财富管理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