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规范业主大会的运作,保障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特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本规则旨在明确业主大会的组织形式、议事程序以及决策机制,确保各项事务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依法成立的业主大会及其相关活动。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 合法性原则:业主大会的设立和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规定。
2. 民主性原则:所有决议均需通过民主表决产生,充分尊重每位业主的意见。
3. 公开透明原则:会议信息应向全体业主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进展。
第四条 职责分工
- 主任:主持业主大会会议,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联络;
- 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在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权;
- 秘书长:负责记录会议纪要及文件管理。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会议召集
每次会议前至少提前七天通知全体业主,并公布会议议程。
第六条 投票方式
采用书面或电子投票形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 表决规则
重大事项需经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且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章 监督与反馈
第八条 监督机制
设立独立的监事会,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 意见反馈渠道
设置意见箱及线上平台,方便业主提出建议或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解释权
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业主大会所有。
第十一条 生效日期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希望各小区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后实施,共同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