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应急物资是指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中用于救援、救助和恢复重建所需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资源共享、动态管理的原则,确保关键时刻物资能够及时到位,满足应急需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体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
(二)审批应急物资采购计划;
(三)监督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四)指导应急物资调拨与使用。
第五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提出本行业应急物资需求;
(二)落实应急物资储备任务;
(三)开展应急物资检查和维护保养;
(四)参与应急物资调配工作。
第六条 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支持政府开展相关活动,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章 储备管理
第七条 应急物资储备采取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政府储备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社会储备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参与。
第八条 应急物资储备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储存制度。按照物资种类、用途及重要程度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储备。不同级别的储备应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手段。
第九条 应急物资储备点选址应当科学合理,便于运输和装卸作业,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同时,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所有储备点的实时监控。
第四章 调拨与使用
第十条 在发生突发事件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或占用应急物资。确需调拨使用的,必须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应急物资调拨遵循就近就快原则,优先保障受灾严重地区的急需物资供应。同时,要注重跨区域协作配合,确保整体效果最优。
第十二条 使用后的应急物资应及时归还或者补充库存,保持储备量始终处于正常水平。对于已经过期或者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物资,则按规定程序予以报废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到位。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各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按照要求抓好落实,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最大程度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