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和专款专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上级部门拨付或单位自筹用于特定项目或任务的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和个人。
第二章 资金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规划、审批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财务部门作为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账务处理以及定期报告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项目的执行情况跟踪,并及时向财务部门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每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在年初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预算编制应详细列出各项支出明细,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设备采购、材料费用等,并附上必要的论证材料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批准后的预算不得随意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必须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单位账户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私设小金库。
第十一条 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对于超出预算部分,需另行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所有大额资金支付均需经过严格的审核流程,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外部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各单位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共同维护好专项资金的安全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