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李波的决定】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严肃工作纪律,维护组织形象,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和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李波同志作出如下处理:
李波同志在担任XX单位XX职务期间,存在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影响了正常工作秩序;在工作中态度不端正,未能起到应有的带头作用;个别行为与党员干部的标准不符,造成不良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经调查核实,结合其本人的认识态度及改正表现,经上级党委(或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对李波同志作出以下处理:
1. 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整改;
2. 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暂停其晋升职务的提名;
3. 调整工作岗位,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实际表现,重新安排至适合的岗位。
此次处理旨在教育和警示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希望全体人员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特此决定。
XXX单位(或部门)
2025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