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为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的组织与运作,保障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本规则适用于本小区内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是业主大会开展各项活动的基本依据。
一、业主大会的设立与组成
1.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组织形式。
2.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与协调。
3.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必要时也可由业主代表提议召开。
二、业主大会的职责
1. 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管理规约等规章制度;
2. 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3. 审议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及合同内容;
4. 审议决定公共收益的使用和分配方案;
5. 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如改建、扩建、维修基金使用等;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业主大会的召开
1.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2. 临时会议由以下情形之一触发:
- 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提议;
- 业主代表提议并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一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议;
- 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并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3. 会议应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业主,并说明会议议题和议程。
四、业主大会的表决方式
1.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位业主根据其拥有的房屋面积和户数行使投票权。
2. 一般事项需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过半数的业主且人数占比过半数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3. 重大事项需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五、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与运行
1.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2. 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协调处理业主之间的矛盾。
3.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六、附则
1. 本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议事规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修订须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3.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执行。
注: 本规则为示范文本,各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自身实际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