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依法占有、使用并具有价值的各类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等。
二、基本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所有出租、出借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2. 公开透明:出租、出借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3. 权责清晰:明确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确保责任落实;
4. 效益优先: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资产使用效益;
5. 风险可控: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防范资产流失和滥用。
三、审批程序
单位拟进行国有资产出租或出借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 申请报告:单位需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出租、出借的资产名称、数量、用途、期限、租金标准等;
2. 评估论证:对拟出租、出借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并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
3. 内部决策:单位应通过集体讨论决定是否进行出租或出借,并形成会议纪要;
4. 上报审批: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
5. 签订合同:批准后,单位应与承租人或借用方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租赁管理
1. 租金标准应参照市场价或同类资产的合理收益水平确定;
2. 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确需延长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 租赁期间,单位应定期检查资产使用情况,确保资产完好;
4. 租赁期满后,应及时收回资产,如需续租,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五、出借管理
1. 出借对象应为有资质、信誉良好的单位或个人;
2. 出借前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借用途、归还时间、使用要求等;
3. 出借期间,单位应加强监管,防止资产被挪用或损坏;
4. 出借到期后,应督促及时归还,如有损坏,应按约定赔偿。
六、监督管理
1.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单位应建立台账制度,详细记录资产出租、出借情况,做到账实相符;
4. 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七、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3.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严格执行本办法,有助于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推动资产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为实现财政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