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行为,切实加强人员管理,防范潜在风险,确保国家利益和工作秩序不受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现就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编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凡因个人事务需申请出国(境)的,均应按照本规定执行审批和备案程序。
二、申请与审批流程
1.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前,须提前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出国目的、时间、地点、行程安排及相关证明材料。
2. 申请需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涉及重要岗位或敏感信息的人员,应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3. 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证件手续,并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三、证件管理
1.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所使用的护照、港澳通行证等证件,应由单位统一保管,使用时须履行借用手续。
2. 严禁将证件用于非公务目的,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外出期间管理
1. 出国(境)期间,国家工作人员应保持通讯畅通,定期向单位汇报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2. 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以公款支付个人出国(境)费用,不得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五、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各相关单位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通过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有助于提升干部队伍建设的规范化水平,维护国家形象和公共安全,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