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高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水利工程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注重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协调配合,兼顾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多种功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水利工程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
第八条 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并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第九条 对于跨行政区划的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在立项前应当征求相关地区意见,并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后决定是否实施。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十条 水利工程投入使用后,其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责任,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必要时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同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程度。
第四章 保护与监督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违反规定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水利工程保护工作中来,共同维护公共利益。对于举报违法行为属实者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重要信息如水量分配方案、水质状况等,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但情节严重的,则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因过错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除依法受到惩处外还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文件如与本条例相抵触之处均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九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