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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工程影像资料收集应用管理技术规定

2025-05-21 06: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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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工程影像资料收集应用管理技术规定,求路过的大神指点,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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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06:41: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存储及应用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的全过程管理。隐蔽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被后续工序覆盖或封闭的工程部分,如基础工程、管道铺设、电气安装等。

第三条 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应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确保影像资料能够准确反映工程实际情况,为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后期维护提供可靠依据。

第二章 影像资料收集

第四条 在隐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质量控制要求,明确影像资料的收集范围和标准,并编制详细的影像采集计划。

第五条 影像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隐蔽工程开工前的基础条件照片;

(二)隐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照片;

(三)隐蔽工程完工后的最终状态照片;

(四)其他需要记录的重要信息。

第六条 每张影像资料均需标注清晰的时间、地点、工程名称以及相关责任人信息,以便追溯和核查。

第三章 影像资料的应用与管理

第七条 影像资料是隐蔽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工具,应在施工过程中实时更新,并在工程竣工后归档保存。

第八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共同对影像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与准确性。任何伪造或篡改影像资料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影像资料的存储应采用数字化方式,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存储介质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备份以防丢失。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希望各参与方能够严格执行,共同推动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发展,为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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