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我市基础教育质量,进一步加强名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名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福建省中小学名师培养工程实施方案》和《晋江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以培养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目标,通过科学规范的年度考核机制,激励名教师持续提升专业水平,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能力,推动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经认定的“晋江市名教师”称号获得者。具体包括市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以及在教育教学领域表现突出的优秀教师。
三、考核内容
年度考核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1. 职业道德:是否遵守师德规范,爱岗敬业,关爱学生;
2. 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教学成果及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贡献;
3. 科研能力:参与教研活动、课题研究的情况,发表论文或出版专著的数量与质量;
4. 社会影响:在区域内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广先进教育理念和方法的效果;
5. 继续教育:参加培训学习、进修深造的情况。
四、考核方式
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考核工作。
1. 定量考核:依据量化指标完成情况打分;
2. 定性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同行评议,综合考虑其日常表现和影响力;
3. 综合评定:结合个人述职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和社会反馈信息作出最终评价。
五、结果运用
1.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2. 对考核优秀的名教师给予表彰奖励,并优先推荐参评更高层次荣誉称号;
3. 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晋江市名教师”资格。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试行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完善时,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晋江市教育局
2023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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