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与管理工作,提升环境监管效能,确保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合法合规运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与管理工作。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上传。
第三条 自动监测数据是衡量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行状况的重要依据,也是环境监管部门进行执法监督、评估环境影响的关键指标。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必须高度重视自动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应用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数据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的审核、分析和利用,充分发挥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数据采集与传输
第五条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应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安装并使用符合要求的自动监测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实时性。
第六条 自动监测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应建立详细的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安装、调试、校准、维护等信息,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第七条 自动监测数据应通过专用网络实时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数据传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加密措施,防止数据泄露或篡改。
第八条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应确保自动监测设备的持续稳定运行,如因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数据缺失或异常,应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章 数据审核与分析
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上传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包括数据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等方面。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条 自动监测数据的分析应结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工艺参数、排放浓度、运行负荷等因素,全面评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环境绩效。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报告,为环境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应将数据分析结果及时反馈给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促使其改进运行管理,提高环保水平。
第四章 数据应用与公开
第十二条 自动监测数据可应用于环境监管、执法监督、环境影响评估等多个领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自动监测数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应主动公开自动监测数据,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运行负荷等关键指标。
第十四条 社会公众有权查询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自动监测数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提供便捷的查询渠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与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伪造、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相关企业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应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动监测数据的规范管理和合理应用对于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