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加强绩效管理、提升工作效能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职责,强化责任落实,推动各项工作任务高效有序开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2017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旨在通过科学设定目标任务、合理分配责任分工、规范考核流程、强化结果运用,全面提升各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与执行力,确保年度各项重点任务圆满完成。同时,也为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奖惩激励提供客观依据。
一、考核原则
1. 公平公正:考核过程公开透明,标准统一,确保每位干部职工在同等条件下接受评价。
2. 注重实绩:以实际工作成效为主要评价依据,突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实际贡献。
3. 分类实施:根据岗位性质、职责范围的不同,实行差异化考核,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 动态管理:建立全过程跟踪机制,定期评估工作进展,及时调整优化考核内容和方式。
二、考核对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在编在岗人员,包括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及一般工作人员。各科室、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人事部门备案。
三、考核内容与指标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围绕年度工作计划,逐项检查任务落实进度和完成质量。
2. 工作纪律与作风表现:包括出勤率、工作态度、遵规守纪等方面的表现。
3. 创新能力与工作实效:鼓励创新思维,对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予以加分。
4. 团队协作与沟通协调能力:考察在跨部门协作中的配合程度与沟通效果。
四、考核方式与程序
1. 个人自评:由被考核人根据自身工作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和评价。
2. 部门评议: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综合评议。
3. 领导考评:由分管领导根据日常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进行评分。
4. 综合评定:由人事部门汇总各项评分,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五、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将作为年终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绩效奖励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优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调整岗位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各科室、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考核工作顺利推进。
通过实施《2017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将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