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区别】在刑法理论中,关于“对象错误”与“手段错误”的处理方式,存在两种主要学说: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这两种学说在认定犯罪构成要件是否成立、罪名是否相同等方面有着根本性的区别。以下是对两者的主要差异进行总结,并通过表格形式进行对比。
一、基本概念
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对象必须与实际发生的对象在具体意义上完全一致,才能成立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误认对象,则可能构成过失犯罪或不构成犯罪。
法定符合说则主张,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即使对象有误,也应认定为同一罪名的既遂犯。
二、核心观点对比
| 对比项 | 具体符合说 | 法定符合说 |
| 对象错误处理 | 认为对象错误导致犯罪构成要件不满足,可能构成过失或无罪 | 认为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仍可按既遂处理 |
| 主观意图与客观结果关系 | 强调主观与客观必须严格对应 | 强调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统一性 |
| 是否构成故意犯罪 | 对象错误可能导致不构成故意犯罪 | 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
| 适用范围 | 更适用于直接故意犯罪 | 更适用于间接故意或概括故意犯罪 |
| 司法实践倾向 | 在部分国家或地区被采用,如日本早期判例 | 在中国刑法理论中较为主流,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 |
三、典型案例分析
以“张三欲杀李四,却误将王五当作李四杀害”为例:
- 具体符合说认为,张三对李四有杀人故意,但实际杀死的是王五,二者对象不符,因此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法定符合说则认为,张三具有杀人故意,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尽管对象有误,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四、总结
具体符合说强调主客观一致,要求行为人对具体对象有明确认识;而法定符合说更注重行为人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与行为本身是否符合构成要件,不因对象错误而否定犯罪成立。在司法实践中,法定符合说因其更有利于保护法益和打击犯罪,被更多国家和地区采纳。
结语:两种学说各有优劣,选择哪一种取决于法律体系的价值取向与司法实践的需要。理解两者的区别有助于更准确地把握刑法理论与实务中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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